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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甸無障礙交通服務* ::: 乘客服務須知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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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第三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另開新視窗)
北市復康乘客服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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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辦理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
101.01.01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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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範圍 | 服務費用 | 服務時間 | 服務對象 | 服務方式 | 乘車等候 | 申訴服務 | 違規扣點及懲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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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服務範圍
    臺北市聯營公車服務區域(新北市境可達之淡水、八里、蘆洲、三重、五股、新莊、板橋、永和、中和、土城、新店、汐止、樹林、鶯歌、三峽、泰山、深坑、石碇等),起點或迄點必須位於臺北市內,惟每日上午10時以前服務班次起點須位於臺北市境內。
  2. 服務費用
    • 一般費率:
      比照臺北市之計程車費率之3分之1計算,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
    • 共乘費率:
      為鼓勵乘客共乘,每車內裝設有2部計程錶,其作業方式如下:
      1. 有共乘者皆儘量以順路共乘。
      2. 對於共乘雙方而言,該共乘趟次全程皆屬共乘優惠里程,以66%優惠計之。
    • 其他:
      過路費由乘客自付,乘客可於下車時向駕駛員索取收據。
  3. 服務時間
    • 一般服務時段:
      每日上午6時起發頭班車(抵達乘客預定地點)至晚上11時為末班車(抵達乘客預定地點)。
    • 延長服務時段:
      晚上11時至翌日6時增闢2輛車(乘車費用採一般費率計)。
    • 服務班次起點位於臺北市境外之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10時以後。
    • 非臺北市民服務班次起點須位於臺北市境內。
  4. 服務對象:
    • 領有臺北市身心障礙手冊且設籍於臺北市並實際居住臺北市者,或居住於臺北市領有臺北市政府發放榮譽市民證明之外籍身心障礙者。
    • 經相關團體邀請至臺北市進行公益性參訪活動確有需要,且報經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核 准之外籍及外縣市身心障礙者。
    • 領有其他縣市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植物人或重度以上下肢體障礙者(撐雙拐或乘坐輪椅)。
  5. 服務方式
    • 秉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接受民眾預約申請用車,屬戶到戶及門運輸,並將服務對象依障別等級區分為特A等級、A等級及B等級障別。
    • 服務對象類別等級(以身心障礙手冊為認定基礎)
      服務對象類別等級
      設籍及障別等級 身心障礙類別
      臺北市民特A等級
      • 植物人
      • 重度以上下肢體障礙者(撐雙拐或乘坐輪椅)。
      臺北市民A等級
      • 重度以上障礙者。
      臺北市民B 等級
      • 中、輕度障礙者。
      非臺北市民
      • 植物人。
      • 重度以上下肢體障礙者(撐雙拐或乘坐輪椅)。
    • 共乘服務
      為合理有效分配公共資源及資源共享,乘客乘車皆以共乘服務為考量。
    • 點數計算
      為使服務更有效率,維持服務品質與水準,乘客無故未依規定辦理服務變更、取消致他人乘車權益受損,採扣點方式處理。
    • 乘客安全帶使用
      為維護小型復康巴士乘客安全,乘車時均應繫妥安全帶,倘經勸導仍不願配合者(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除外),則由服務廠商(駕駛員或調度人員)請其改乘坐其他運輸工具前往目的地(費用由乘客自行負擔)。
    • 預約訂車
      1. 預約訂車服務時間 :
        • 上午時段為 08:30 起至 12:30 止,前 5 日預約上午時段為 9 時起至 12:30 止。
        • 下午時段為 13:30 起至 17:00 止
      2. 預約電話、傳真及網路(依實際使用電話號碼及網址更新)
        • 預約電話專線:
          財團法人伊甸福利基金會:(02)2911-2336(代表號)
        • 網路預約網址:
          財團法人伊甸福利基金會: http://www.eden.org.tw (另開新視窗)
        • 傳真專線(預約限聽語障民眾):
          財團法人伊甸福利基金會:(02)2911-2775(代表號)
      3. 預約訂車方式
        於用車日前3日(B等級及非臺北市民)或4日(A等級)或5日(特A等級)起至前1日中午12點30分前止,各依開放時間之專線電話、傳真或網路訂車。
        • 特A級全類別:需於用車日期前五日到前一日中午12點30分前訂車
        • A級全類別:需於用車日期前四日到前一日中午12點30分前訂車
        • B級全類別及非臺北市民:需於用車日期前三日到前一日中午12點30分前訂車

        例:元月 10 日要使用車輛,則各類等級訂車時間如下:
        • 特A級全類別:若用車日為元月10日,則需於元月5日到元月9日中午12點30分前訂車
        • A級全類別:若用車日為元月10日,則需於元月6日到元月9日中午12點30分前訂車
        • B級全類別及非臺北市民:若用車日為元月10日,則需於元月7日到元月9日中午12點30分前訂車
      4. 預約訂車限制:
        每人每日限訂來回趟各1次,若為共乘可再增加當日來回趟各1次。
      5. 預約訂車步驟
        ☆訂車時請主動告訴服務人員以下資料
        • 步驟1:乘客編號(身分證後5碼)或姓名。(第1次訂車或資料須要更新時,請告知身心障礙手冊號碼、聯絡電話、傳真電話等需要之基本資料並傳真手冊正反面俾以建檔。)
        • 步驟2:預訂乘車日期、出發時間
        • 步驟3:預訂乘車用途
        • 步驟4:預訂出發之地點、抵達之地點、預定抵達時間
        • 步驟5:是否有陪同人員(陪同人數以1人為限)
        • 步驟6:完成訂車
      6. 預約服務時間、地點更改或取消服務
        預約後如須更改或取消原乘車時間、地點者,一律視同取消已預約之趟次,並須於乘車日前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如為更改服務者,請依訂車步驟重新申請。
        ☆申請更改服務時間、地點時應告知服務中心人員之步驟:
        • 步驟1:乘客編號(身分證後5碼)或姓名
        • 步驟2:已預訂乘車日期、出發時間(舊預約資料)
        • 步驟3:預訂出發之地點、抵達之地點
        • 步驟4:欲更改之乘車日期、時間(新預約資料)
        • 步驟5:欲更改之出發之地點、抵達之地點
        • 步驟6:完成更改或取消訂車
      7. 共乘服務:
        在合理有效之公共資源及資源共享前提下,得安排共乘,以提升服務效能。
      8. 臨時叫車
        • 臨時叫車方式:
          臨時有乘車之需要時,請於搭車前1日下午17時至22時及當日上午8時起,以臨時叫車電話專線,向承辦廠商或單位服務中心洽訂臨時車趟。
        • 臨時叫車時間:
          前 1 日下午 17 時至 22 時及當日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22 時止。
        • 臨時叫車專線:
          財團法人伊甸福利基金會:(02)2911-2330(代表號)
        • 使用限制:
          每人每日僅可訂來回趟各1趟次,並在合理有效之公共資源及資源共享前題下,得安排共乘,以提升服務效能。
        • 臨時叫車步驟:同預約叫車步驟。
  6. 乘車等候
    1. 請乘客於預約用車時間前至乘車地點等候。
    2. 如乘客未於用車時間前三十分鐘前電話取消,則以「爽約」處理,扣點 2 點;並視同放棄當次服務,駕駛員向中心回報後離開,接續下一服務趟次。
  7. 申訴服務:
    為維護臺北市身心障礙市民之乘車權益,乘客可利用申訴專線提出相關建議、表揚或申訴意見,例如下述:
    1. 駕駛員儀容不整、駕駛員態度不佳、駕駛行為不良(搶黃燈、闖紅燈、超過速限、急煞車、繞道行駛等)、其他
    2. 車輛品質:車輛外觀不潔、車廂內部不潔、車輛內部設備故障、車輛排放黑煙、昇降機故障未修、其他。
    3. 綜合服務品質:
      預約訂車服務人員態度不佳、臨時叫車服務人員態度不佳、服務電話響很久但無人接聽、車輛遲到、無故未到、其他。
      財團法人伊甸福利基金會:0800-880-001(免付費),或留言信箱:bus-service@eden.org.tw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02-2723-3016
  8. 違規扣點及懲處方式
    為確保服務之效能,維持服務品質與水準,避免乘客無故未依規定辦理服務變更、取消而造成其他需用車人乘車權益之損失,採扣點方式處理。若違反本須知之規定遭扣點達停止服務時,將由承辦廠商或單位郵寄「扣點通知書」告知乘客,遭扣點之乘客如對扣點事項不服,可以郵寄承辦廠商或單位提出書面說明,若有正當理由取消趟次時,請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則不予以扣點。
    • 扣點方式
      1. 於乘車日前申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累計 3 次,扣點 1 點。
      2. 於乘車當日用車前,申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扣點 1 點。
      3. 重複訂車且未取消來回趟各 1 次以外之趟次經查證屬實者,扣點 1 點。
      4. 爽約,扣點 2 點。
      5. 重複訂車且實際使用(或爽約)服務須規定以外之趟次經查證屬實者,扣點 3 點。
    • 懲處方式
      1. 因累計違規扣點達 5 點者,停止服務 1 個月。
      2. 因累計違規扣點達 8 點者,停止服務 2 個月。
      3. 因累計違規扣點達 10 點者,停止服務 3 個月。
      4. 累計違規點數自起算日起半年後,得重新計算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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