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別等級 |
身心障礙類別 |
訂車方式 |
A 等級 |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領有本市身 心障礙證明,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乘坐輪椅之第 1 類重度以上者且 ICD 診斷欄位註記【 09 】或【 10 】 或 【15】。
- 第 7 類重度以上者且 ICD 診斷欄位註 記【05】或【15】或含有第 7 類之多重 障礙重度者且 ICD 診斷欄位註記 【05】。
- 第 2 類重度以上者且 ICD 診斷欄位註 記【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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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醫用途:每週一預約下 週搭車趟次。
- 非就醫用途:每週四預約 下週搭車趟次。
- 臨時訂車於搭車當天開放 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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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等級 |
設籍且居住本市並領有本市身心障 礙證明,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可乘坐輪椅之第 1 類中度者且 ICD 診 斷欄位註記【09】或【10】或【15】。
- 第 7 類中度以上者且 ICD 診斷欄位註 記【05】或【15】或含有第 7 類之多重 障礙重度者且 ICD 診斷欄位註記 【05】。
- 乘坐輪椅之第 4 類、5 類、6 類重度 以上者且 ICD 診斷欄位註記【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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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醫用途:每週三預約下 週搭車趟次。
- 非就醫用途:每週五預約 下週搭車趟次。
- 臨時訂車於搭車當天開放 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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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等級 |
籍在人不在或非設籍本市領有身心 障礙證明,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第 7 類重度以上者且 ICD 診斷欄位註 記【05】或含第 7 類之多重障礙重度者 且 ICD 診斷欄位註記【05】。
- 第 2 類重度以上者且 ICD 診斷欄位註記【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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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醫用途:每週四預約下 週搭車趟次。
- 非就醫用途:每週五預約 下週搭車趟次。
- 臨時訂車於搭車當天開放 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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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 |
設籍且居住本市市民因意外事故或疾病 導致下肢不便需要乘坐輪椅者,需附 3 個月內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 開具診斷證明,且申請交通接送限期以 3 個月為限。 |
限以地區級醫院為主,每週 限六次趟次,餘訂車方式同 B 等級。 |